委托购“币”亏34万诉好友 法院:非买卖合同驳回诉请

Connor 币安Binance 2025-11-14 10 0

2025年8月18日,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拟货币交易纠纷,原告马某因委托好友王某购币受损,诉请返还347820元被驳回。

2023年3月,马某经王某介绍接触“华某会”虚拟货币平台,王某称购币可“发财”。因马某不熟悉操作,除自行购买外,多次转款委托王某代购。2025年初,平台无法兑现,马某认为向王某转款即形成买卖合同,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款项。王某辩称仅介绍平台、代为操作,属委托关系,自己亦是受害者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买卖合同的核心是:“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,买受人支付价款。”本案中,马某无证据证明王某对虚拟货币享有所有权,亦无证据证明王某将自有虚拟货币转卖给她,王某代为操作更符合委托合同特征。马某自述“在平台购币、每日返利”,也说明交易对象是平台而非王某。

最终,法院认定双方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,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。

法官提醒: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明确指出。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。公众需区分“买卖合同”(所有权转移)与“委托合同”(处理他人事务),远离虚拟货币交易;遇纠纷及时固定证据,避免因混淆法律关系、轻信“高收益”导致财产与友情双失。(夏尔巴提·胡安德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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